(一般条款和条件 - 金品科技有限公司)
要约 - 签订合同
1.我们的报价没有约定。在合同伙伴合理的范围内保留技术修改。
2.2. 产品描述或产品标志并不保证产品的一致性或成分。它们仅以近似方式相关,除非其用于合同规定的目的需要完全一致。
我方合同方的任何货物订单均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除非订单另有规定,否则我方有权在该合同要约送达我方后四周内接受该合同要约;不过,也可以通过向合同方交付货物的方式接受该合同要约。4.我方保留对任何图片、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不得允许第三方接触这些文件,且这些文件必须仅用于共同追求的目的。
5.如果在合同方准备演示文稿、样品或其他信息的过程中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合同方将保证我方免于承担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索赔。
(6) 原则上只有在企业付费的情况下才允许获取任何样品。
(7) 如果买方从 Intenso International 获得的货物在销售和交付给买方或转售和再交付给任何第三方的情况下被运往国外,则买方仍有责任遵守与此类转售、(再)交付和出口相关的所有法律义务(特别是出口管制和海关以及国外可能要求的任何登记、许可等)。在 Intenso International 首次提出要求时,买方必须保证 Intenso International 免于承担任何相关要求、索赔、罚款和其他制裁或措施。
薪酬 - 支付条款
1.报价具有约束力。价格中不包含法定增值税。我们将在开票当天另行开具发票。
2.如果我们的订单确认书中没有任何相反的说明,则我们对企业的价格被视为 "工厂交货价"。
3.合同方只有在其反诉已最终确立、无争议或已得到我方承认的情况下,才有权以反诉抵消我方的索赔。如果我方提供的货物存在缺陷,合同方有义务支付非缺陷货物的货款,除非仅交付部分非缺陷货物对合同方而言不合理。
4.合同方只有在基于同一合同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才享有留置权。德国民法典》第 320 条规定的权利不受影响。
5.如果我们的合同方拖欠付款,我们可以在书面提醒后暂停履行我们的义务,直到收到所有到期付款。德国民法典》第 321 条不受影响。
6.如果我们的合同伙伴不履行任何付款义务,我们对其的所有剩余债权立即到期。
7.如果我们的投诉人对我们的投诉有任何不满,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满足您的所有要求
交货期 - 交货障碍
1.任何供货日期和期限只有在书面明确确认的情况下才是强制性的,否则原则上只构成近似指示。供货期限最早从合同签订时开始计算,但不能在所有技术和商业问题澄清之前计算;供货期限要求我们的合同伙伴遵守所有合同义务。如果货物已离开我们的工厂,或我们已在最后期限到期前通知准备交货,则视为已遵守约定的交货时间。
2.如果由于超出我们责任范围的原因(无法履约),我们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供货,我们将立即通知合同方,并告知新的大致供货期限。如果在新的交货期限内也无法履约,我们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我们将立即向合同方偿还已支付的对价。特别要指出的是,如果我们已经签订了一致的套期保值合同,则我们的供应商供货不及时将被视为我方履约不到位,我们对供货不及时或向我方提供有缺陷的货物不承担责任。
3.任何供货期限都将被延长,包括在我们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在发生劳资纠纷,特别是罢工和停工,以及发生超出我们意愿的不可预见障碍的情况下,只要这些障碍对我们履行与合同伙伴的合同有明显的重大影响。如果我们的供应商出现此类情况,也同样适用。除非这些情况显而易见,否则我们会尽快通知合同方。如果解决障碍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但必须设定合理的第二个供货期限。如果供货时间延长或合同方不再承担义务,合同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要求。
4.除非另有约定(例如,如果业务将在固定日期结算),否则只有在我方合同伙伴以书面形式设定了合理的第二个供货期限(该期限必须至少为两周)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交货违约。我方收到第二个最后期限后,即开始计算最后期限。
5.如果我们的合同方以书面形式规定了适当的第二个最后期限,而我们已经违约(参见上文第 3.段),则我们的合同方有权在第二个最后期限已过而未果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且不得就违约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要求。只有当违约是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合同方才可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不是履约要求。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典型事件过程中产生的损害。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已达成固定时间协议的情况。
6.如果我方应向企业催收货款,则必须在订单确认后最多六个月内催收,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如果上述催款期限(最终经修订)已过,即使没有催款,我们也有权将货物交付给合同方,然后我们可以提出索赔。我们的合同方有义务接受所交付的货物并支付货款。在发出交货通知后,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我们将在 14 个工作日内交货。
7.如果合同方在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了部分货物,且所订购的剩余货物的交付得到了保证,且合同方没有因此产生重大的额外要求或费用,则我方有权进行部分交付。
保留所有权
1.在我方根据合同和持续业务关系提出的所有当前和未来索赔(保险索赔)全部付清之前,我方保留所售货物的所有权。这同样适用于任何往来账户余额索赔。
2.我们的合同方有权在正常业务范围内销售我们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保留货物),和/或对这些货物进行加工。在这种情况下,后续条款同样适用。
(a) 对于通过加工或混合我方货物而产生的任何产品,我方按全额价值保留所有权,并将我方视为制造商。如果在我方货物与第三方货物加工或混合的情况下,第三方仍保留所有权,则我方将按加工或混合货物的发票价值比例获得此类货物的共同所有权。否则,新出现的产品将适用于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提供的货物。
(b)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未加工的情况下出售,或在加工或与属于合同方专有财产的物品混合后出售,则合同方已在此向我方全额放弃在转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索赔权。如果合同方在加工或混合后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我方无所有权的货物一起出售,则合同方已在此将转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索赔权让与我方,索赔权的金额为保留货物的价值,并享有所有附属权利和优先于其他货物的排序。我方在此接受该让与。即使在让与之后,我们的合同方仍有权收取这些索赔。我方收取这些货款的权利不受影响:但是,我方承诺,只要合同方有条不紊地履行其付款和其他义务,我方将不收取这些货款。我们可以要求合同方向我们披露所有让与的债权及其各自的债务人,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移交所有相关文件,并将让与一事通知各自的债务人。
3.如果合同方在支付货款时签发汇票,则在汇票被作为出票人的合同方赎回之前,所有权保留以及因货物供应而产生的任何相关债权不会失效。
4.如果现有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的 20 % 以上,我们将根据合同伙伴的要求,选择释放抵押物。
5.我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解除我方所拥有的任何物品,尤其是在我方合同方履行我方要求面临风险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我方合同方的资产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我方合同方的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的情况下,我方有权在破产程序中主张任何分离权或让渡对价要求权。任何保留所有权的主张或对我方交付货物的质押均不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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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方在出现缺陷时的权利
1.在我方货物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我方将首先选择通过纠正缺陷或提供替代品的方式进行补救。如果适用法律要求允许,我方拒绝接受补救的权利不受影响。如果我方拒绝补救、补救失败、在我方合同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补救不成功或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补救不必要,合同方可根据下文第 X 条规定的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少货款或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在非实质性缺陷的情况下,合同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2.如果我方合同方在修复失败后要求赔偿损失,在我方合同方合理的情况下,货物将继续留在我方合同方处。合同方的损害赔偿要求仅限于合同价格与缺陷货物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如果违约是由我方欺诈造成的,则不适用此规定。
3.必须遵守《德国商法典》第 377 ff 节的规定。特别是,所有明显的缺陷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立即向我方说明;否则,在出现缺陷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合同方对其索赔的所有要求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特别是对所称缺陷本身、他发现缺陷的时间以及他通知缺陷的及时性。
4.对于二手物品的销售,排除所有与缺陷有关的权利。5.因瑕疵和法定瑕疵提出索赔的时效期为一年,自交付相关货物时算起。
6.如果我们在第一批样品检验后才供货,在样品检验时,缺陷已被发现或因重大过失而未被发现,则任何缺陷通知均被排除在外(欺诈情况除外)。
其他责任、责任限制
1.根据本条款第 X 条的规定,无论法律依据如何,我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均以过失为限。
2.在我方公司机构、法定代表人、雇员或其他助理存在简单过失的情况下,我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违反了基本的合同义务(即遵守这些义务首先使合同有序执行成为可能,并且合同方经常信任和可能信任遵守这些义务)。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典型的损害。由于货物缺陷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和后果性损失,只有在货物按照其用途使用的情况下,通常可以预见到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赔偿。在出售旧货的情况下,所有损失索赔均被排除在外。
3.我们的合同方对缺陷提出的任何损害索赔在货物交付一年后即失去时效。
4.上述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我公司机构、法定代表人、员工和其他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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